广告语因具有极强的感召性,而往往被众多商家选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广告语的目的在于向大众推销商品或服务,故其通常会选择直接表明商品用途或功能等特点的用语。如海飞丝“头发去无踪 秀发更出众”,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等广告用语均属于此种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亦认为,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因此,广告语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先天显著性,即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商标予以对待。作为商品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好的广告语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印象,所以很多企业希望将广告语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呢?用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又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广告语商标的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关键。多数广告语字数较多,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要求,被驳回的几率较大。例如“关爱牙齿更关心你”商标,该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申请被驳回。但是“益达关爱牙齿更关心你”商标却获准注册。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
1、不能有不良影响;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3、有显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