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年轻人看剧时出现了一种“无弹幕不欢”的局面,但“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是我们常说的B站)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自电影发明的这1个多世纪以来,观众所处的位置都是极其被动的,我们最多也就只有看与不看的选择,并不能影响播出内容。但弹幕的出现完全扭转了这种局面,它成功的将被动的观看方式变成了能够与观众互动的玩法,算是将网络视频引领进了2.0的时代。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具有显著性的前提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B站在2017年9月4日除了注册第35类别的“弹幕”商标之外,他们也还连带注册了16,25,45,41,28等等近10个类别的“弹幕”商标。不过很可惜,这个时期注册的商标全被商评委否决了---
纵然奇思妙想层出不穷,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亘古不变,正所谓“商标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洪荒之力”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