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观念中的相同或类似标准不完全同。我国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据此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同种类或是否近似的标准(也就是我们常用的尼斯分类表也称商品分类表,该分类将商品划分成34大类,将服务划分成11类)
《商标法》亦明确规定禁止近似商标注册。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呢
1、文字商标相同,字同音不同。
2、读音近似指商标的发音易使一般人产生听觉混淆,
3、图形商标相同。图形商标判定相同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差异度为标准,如果几个图形均反映某一具体事物或同一主题,只要视觉上存在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开来并能识别它们属于不同的图形,就不能属于商标相同。
4、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要素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商标相同,如果只有一至二个要素相同,只能作为近似商标或不相同、不近似商标处理。
5、含义相近指商标的图形或文字不同,但所指内容为同一事物,易使一般人产生混淆。